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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建造师《工程法规》环境保护与文物保护的重要考点
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
(一)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
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,昼间70dB(A),夜间55dB(A)。
“昼间”是指6:00至22:00之间的时段;“夜间”是指22:00至次日6:00之间的时段。
(二)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
申报范围:在城市市区范围内,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,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
申报主体: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
申报内容:工程的项目名称、施工场所和期限、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。
(三)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
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,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,但抢修、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。
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,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。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,必须公告附近居民。
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,是指医疗区、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。
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,是指医院、学校、机关、科研单位、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。
二、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
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,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。
环境影响报告书中,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。
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